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延续政策自住房满足条件可减免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1:30 上海青年报

  在严格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新规定也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陈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是对所有转让房的一种征税举动,影响面将非

常广。“不过,对于自住房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国际代理行的一位专家也认为,给予一定的减免是在打压投机性需求的同时保障自住市场的真实需求。此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鼓励自住消费需求。对部分自住房的减免征收个税是对这一政策的延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