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堆杂物要罚50~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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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1:34 信息时报 | ||
时报记者 巢晓 摄时报讯 (记者 夏令 实习生 申晨 通讯员 穗仁宣) 昨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居民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的,将给予警告,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市人大对去年12月底提交的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增删了部分内容。 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而由于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目前做不到,因此改为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对餐厨垃圾应单独收集和处置。 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居民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