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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幼童舌头被割伤,园方难辞其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2:00 光明网
白洪勇

  北京一名幼童在幼儿园期间受伤,伤口达1.5厘米,缝合4针。园方事后称不知情,也无救济措施,事发时段也无监控录像。园方认为“对于这种事件,老师只能感到遗憾和同情”,“舌头长在她的嘴里,我们也管不住”,“幼儿园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事故是李佳(化名)自己造成的”。家长在心痛之余,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幼儿园责任。(新京报7月23日报道)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无缘无故在幼儿园受伤了,咋能不心痛、不气愤,想讨个说法?而幼儿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小孩还是不幸受伤了,也真有防不胜防,颇有些委屈说不出的感觉。然而,平心而论,就报道的事实而言,园方对小孩的受伤确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其辨称的理由在情理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就情理而言园方的做法和想法就颇为不妥。父母交纳价格不菲的费用将孩子送进幼儿园无非就是希望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能够安全、健康的成长。园方理应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建立合理的看护、管理制度,配备称职的工作人员来为孩子服务,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偏小,生活自理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也不强,这些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园方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细心,更加尽心尽力,在学习和生活中应给与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只有园方尽心,家长才能放心,孩子也才能舒心。事件中园方没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小孩受伤,小孩受伤后工作人员又没及时通知保健医生及家长,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直到家长接孩子发现其受伤才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对于事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园方对家长缺乏明确、合理的说明,其园内监控录像也没有作出记录。而园方还认为,‘舌头长在她的嘴里,我们也管不住”,“幼儿园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事故是李佳(化名)自己造成的”。很明显,院方的做法没有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谈不上尽职尽责,其做法和想法于情、于理不符。试想,如果孩子在幼儿园里连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不幸发生后园方对自己的责任一推了之,还有谁敢放心地把自己孩子送到幼儿园?

  其次,园方的看法和做法也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不符。不容置疑,在家长和园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委托园方照顾、看管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学习、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家长因此而付给园方费用。基于这一委托,园方取得了孩子在幼儿园生活期间的监护权利,也应履行其监护义务,承担不当履行义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事件中,园方对于孩子管护不力,造成了孩子的受伤;对于孩子受伤的原因和经过园方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也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已采取了有力的监护措施;孩子受伤后更没有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设。因此,对于孩子的受伤,园方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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