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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者有其居”是政府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2:00 光明网
李嘉全

  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98年开始廉租房试点,2003年全面推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然而,形势并不令人乐观,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有13个省(区)仍然没有将廉租房纳入省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则根本没有推行廉租房制度。

  其实,从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到2003年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数年光景过去,廉租房制度对广大老百姓尤其是城市困难家庭而言仍是“雾里看花”,这不能不让人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政行为、执政理念进行“冷思考”。笔者以为,廉租房制度之所以不能落实到位,固然与廉租房专项资金来源不足有关系,但最关键的是我们一些地方政府的“速度政绩”、“数字政绩”偏颇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思想作怪所致。在一些城市房价飙升、经济适用房短缺、百姓居住困难的大背景下,廉租房的建设已经成为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救命稻草”,廉租房的增加必将导致本市、本地房价降低,有可能“放缓”本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自己“官运亨通”,一味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增长指数的“政绩指标”,错误地曲解“和谐”和“执政为民”的含义,固而不愿意过多地建设廉租房,使“廉租房制度”在当地成为一纸空文。

  廉租房最大的作用是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和拉低房价。据有关专家预测,廉租房与房价呈反比关系。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廉租房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是群众。因此,帮助中低收入民众购房和有房住,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也是解决广大居民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我们应大力借鉴美国、法国、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方面加快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房地产高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房价飞涨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廉租房专项财政资金、廉租房专门管理机构等形式,加快城镇廉租房建设,让收入较低、家庭困难的城镇居民真正“有房住”、“有饭吃”,生活安逸,这是建设“和谐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最好体现。

  不能保证“居者有其屋”,但至少得保障“人者有其居”,这就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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