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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官卖官,组织干嘛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2:00 光明网
魏俊兴

  近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

  这次通报的7起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中,有4起是换届选举中采取非组织手段拉选票或贿选,1起是离岗之际违反纪律擅批辖属单位突击进人,2起是利用职务便利卖官受贿。7起典型案件,虽然都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当事人也都受到了应得的党纪政纪以

至法律的惩处。但违纪违法的手段却是不同的,特别是作案时间长短上,是有所区别的。也就是说,“拉票贿选”或恶意中伤打击竞争对手案件,发生在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期间,个人虽有预谋,但表现形式或从外在来看,则是突然或瞬间发生的,一般情况下,组织上难以预料。卖官受贿则不同,就拿此次通报的陕西省商洛市委原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卖官受贿案件来说,她是从2000年11月至2005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晋升职务、调动工作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8人贿赂共计106.9万元(还收受大量礼金,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友谋利)。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委原副书记曹永葆,是在1994年至2004年担任凉山州委组织部长、州委常委、州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考察、任用、提拔、调整、调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52.3万元(另有107.4万元、1.18万美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从时间上看,张改萍、曹永葆卖官受贿分别长达5年和11年。也就是说,这两个贪官,在长达数年的卖官受贿时间里,他们的所作所为,周围的干部群众不可能没有议论,班子成员不可能一点儿没有察觉,可作为由数名党员领导干部组成的代表一级党委的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及其干部管理部门,以及专司教育和督察之职的纪检监察部门,都干嘛去了?是一点没察觉,还是虽有察觉却不当回事,或是明明知晓却由于种种原因佯装不知任其发展,或是虽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教育和明确提醒,但本人讳疾忌医一意孤行。若是后一种情况,则另当别论。现实情况是,组织上一点没察觉的有,但不多。虽察觉或早有耳闻却没当回事和明明知晓却佯装不知,则普遍存在。

  我们说,象张改萍、曹永葆这样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权力寻租卖官受贿的贪官,落到如今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刑十几年的下场,固然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怨不得别人。但作为上级组织、干部管理部门和同级党委、纪委,难道没有失察、教育帮助和采取组织措施不力或滞后的责任吗?这些卖官受贿的贪官,纵然权力再大或一时一手遮天,难道能跟掌握他命运的上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尤其是一级“组织”抗衡吗?从这个意义上,是上级领导、干部部门和同级党委纪委的失察,工作不到位以至错位、缺位,给了张改萍、曹永葆们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在惩处张改萍、曹永葆这些卖官受贿的贪官时,也应对负有领导、教育帮助和督察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实行“问责”,使他们为自己履职不到位,或在这方面的“不作为”,付出应付的代价,哪怕是公开检讨,起码的应给当地或当事单位的广大干部群众一个明确交代。如此,才算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到了实处,才能促使执纪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纪力度。否则,即使设置再多的监督机构,也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个别贪官卖官受贿,组织干嘛去了?这责“问”,难道没有一点道理或是无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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