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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退学要退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5:05 海峡网-厦门晚报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本报讯(记者 吴慧泉)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转学、退学退费也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昨日,省教育厅详细介绍了新出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强制统一收取代办费。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3.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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