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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将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5:22 新民晚报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据了解,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

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

  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介绍新标准时,对“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这一特点进行了强调。

  王振川说,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对此,新修订的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严打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对此,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借调人员失职渎职犯罪也将立案侦查

  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

  根据新标准,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也将对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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