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5年以上转让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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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5:31 武汉晚报 |
据新华社电 个人转让住房究竟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新规定明确,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 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新规定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