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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修改法规: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21:26 红网

  红网长沙7月27日讯(记者李慧芳 实习生李曼)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上倍受关注的一个话题。根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将受到特殊保护,其劳动合同需续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不歧视符合结业条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和刑满释放的妇女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被醒目地写在了《修改稿》上。《修改稿》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和招聘人员时,除国家另有的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限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各单位在录(聘)用人员时不得歧视符合结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和刑满释放的妇女。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受到特殊保护

  《修改稿》还指出,除在享受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还将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在这些特殊时段按规定减轻劳动额度,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并且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的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各单位还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疫病的普查,按规定发放女职工卫生费。

  禁止利用宣传媒体、广告等形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修改稿》还特别提出,禁止利用宣传媒体、广告等形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修改稿》强调,如利用宣传媒体、广告等形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将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稿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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