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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代表履职不能脱离法律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0:27 新京报

  在日前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有一条新增加的内容特别引人注目,即规定代表不得借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务活动,不得接受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7月26日《法制日报》)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效果不仅受实施主体观念、意识的影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更取决于制度本身的设计是否科学和完善。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这个称谓在我国的政治意义掩盖或超越了其本身所应具有的民主和法律意义。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某些人大代表不仅在开会期间不忘自己的本单位工作,甚至把会场看作是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且还在会中会外利用“一府两院”对其意见和建议必须予以重视和答复的特殊地位和影响,为涉及自己、本单位或亲属的事务或案件进行干预,或接受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为其“代言”。

  尽管说上述情况人大代表的行为仍然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于促进公正执法和司法也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在客观上也可以缓解代表履行职责经费紧张的状况,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人大代表“公共代言人”的身份转变为个人或某些利益团体的“私人代言人”,那么人大代表的这种职务行为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当基础。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人大代表为自己的利益代言或与被代言人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这种代言的公共性和公正性无疑将大打折扣。这样的危害,不仅极大地扭曲人民赋予代表的职责和权力,无助于人大监督职能的实现,而且还可能从根本上破坏国家正常的权力配置格局。

  那么,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行为为何会出现“化公为私”的错位现象呢?笔者认为,这里固然有目前人大代表素质和构成上的问题,但更为根本的是目前我们在人大代表履职上的规范化程度较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还不完善。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范围、手段以及相关职务保障措施,但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需经过哪些程序以及如何发现、处理代表错误甚至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的过于笼统,还缺乏操作性。这导致实践中少数代表出现以公谋私的行为,却很少受到处理的现象。可以说,正是这种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给了少数人大代表以可乘之机,借公权来解决私人问题。这也再一次说明: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即使是肩负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职责的人大代表的权力也不例外。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肯定北京市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划定范围和界限对于人大代表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有必要提醒立法机关,仅有实体上的规范和限制还是不够的,因为法治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法律规范要想取得实效,仅有实施主体的自律是靠不住的,还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监督和相关法律责任机制。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现有法规草案,不仅要严格限定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范围和程序,更要从制度上完善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人大代表回归“公共代言人”的角色。

  □刘行(北京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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