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炎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7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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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1:18 华夏时报 |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49岁的张军(化名)因患急性喉炎被送到北京某医院治疗,结果被治成了植物人。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7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入院:喉炎被治成植物人 2003年12月19日凌晨,张军因咽喉不适,无法下咽,疼痛剧烈,并伴有呼吸困难,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军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经检查,120急救医生作出了急性喉炎的诊断,并向医院急诊医生转述了病情。 但后来经过治疗,张军却因大脑严重缺氧,出现脑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一系列并发症,造成长期昏迷,成为植物人。为此,患者家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鉴定:医院负主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张军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张军法定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再次进行鉴定。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5年5月,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结果认为:一、医院在对患者张军急性会咽炎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二、医院对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患者获赔73万 一中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在对张军急性会咽炎诊治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张军病情未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的治疗与控制的原因,该医疗过失行为与张军呈现的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