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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贷款烂自家人口袋 北海一信用社原主任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1:1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许海鸥

  郭夏曾是北海最有“钱”的人,因为他是北海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大业信用社的法人代表。但随着这家曾在房地产热中炙手可热的信用社出现资金运转危机之时,他却一走了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他又被一审法院以无罪释放。

  日前,广西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郭夏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济学硕士北海办起信用社

  生于1957年的郭夏是北京人,经济学硕士。1992年北海出现房地产热之时,在中国一家研究院市场经济研究所工作的郭夏来到北海,组建了北海市正阳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正阳租赁公司),他担任法人代表。1993年4月,该所派人来接任了法人代表。

  当年2月,由正阳租赁公司和北海四维国际招商中心等11家公司以及郭夏、郭敬(郭夏之弟)、王东等自然人共同组建了大业信用社,郭夏任主任和法人代表。此后,大业信用社陆续向7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上亿元,至案发之时,本金与利息均没收回。

  一亿贷款给了“自家人”

  1994年7月,大业信用社向北海正阳环境工程公司下属部门———会计用品专卖店贷款20万元,而正阳环境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当时大业信用社的副主任王东。1995年,郭敬将该专卖店改为大业会计店。到2001年底,大业会计店共欠大业信用社本息41万多元。

  1994年,正阳租赁公司向大业信用社贷款480万元,一年后,正阳租赁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在南宁共同组建正阳酒店公司,郭夏任法人代表。1995年底,正阳酒店公司再次向大业信用社贷款720多万元,用于还旧贷款。此后几年中,该酒店仅偿还本金6000元。

  而向大业信用社贷款540万元的正阳投资公司、贷款445万元的正阳船务公司、贷款近2000万元的正阳集团、贷款1730万元的正阳典当拍卖公司,都是与郭夏有关系或者是郭夏亲自担任法人、及与大业信用社合作者有关系的公司。几年间,大业信用社共发放名为抵押担保实为信用的贷款共1亿多元,造成巨大的损失。

  上机前被捕,一审无罪

  1997年底,由于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大业信用社资金运转困难,出现支付危机,并引发了北海市民挤兑事件。这时,郭夏却离开北海,一去不回。之后,大业信用社被政府接管,清算组进入。由于郭夏涉嫌经济犯罪,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2年7月,北海警方在北京机场将正准备离境的郭夏刑拘,一个月后以涉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将其逮捕。同年,北海检察院以同一罪名对郭夏提起公诉。2003年11月,一审法院宣判郭夏无罪。郭夏当庭释放。

  北海市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支持抗诉。2004年4月9日,广西区高院公开审理此案,郭夏到庭应讼。不料,正当二审将要宣判时,郭夏却失踪了,此案只能中止审理。2006年5月10日,郭夏再次被抓获,此案才得以重新开庭。

  “罪”与“非罪”的分歧

  记者了解到,此案的难点是对郭夏“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审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贷款是在1995年6月前发放的,当时我国《刑法》还没有“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这项罪名,这项罪名是1995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而且,在此项罪名出台后,这些贷款均是新贷还旧贷、“续贷收息”,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贷款,故应将续贷行为与原贷行为相分开,不应将续贷行为视为违法贷款。另外,大业信用社是集体企业,没有证据证实郭夏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郭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在抗诉理由中认为,在金融业务中“借新还旧”确立的是新借贷法律关系,旧的借贷关系随之消失。借新贷款与还旧贷款是两个独立的借贷行为,借新贷款要办理新的贷款手续,提供新的有效的担保,这是一个全新的借贷法律关系,是新的实质性贷款。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编辑:王香菊作者:许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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