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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价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1:25 华夏时报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查获了一辆自1992年以来一直没有缴纳养路费的小吊车。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车共需缴费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高达49万元,这个滞纳金的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7月27日《河南商报》)

  一个“以罚代管”的魅影

  细数我们的生活细节,会发现很多人被种种滞纳金所“围困”——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手机话费、宽带网费等等,无一不存在欠费滞纳金之说。但是,反向来看,停电、停气以及延时开通电话、网络等等,却并没有所谓的“滞纳金”之说。两相对比的结果是,所谓“滞纳金”并非市场状态下的双向约束条款。

  事实上,一些政府部门在积极管理和收滞纳金的选择上,更倾向于“懒政”式的后者——等待“秋后算账”。这是典型的“以罚代管”。

  滞纳金是一个“以罚代管”的魅影。跳不出“以罚代管”的简单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天价滞纳金的纪录很可能保持不了多久。(王艳明)

  须用立法加以规范

  养路费天价滞纳金的形成,不仅在于它的高利率,还在于它“驴打滚”式的特殊计算方法。有车主称如此收取养路费滞纳金简直就是倚仗法律抢劫。

  严格来讲,滞纳金是指负有法定缴费义务的组织和公民,迟延履行义务而需要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这既有督促作用,又有一定的惩罚作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原来的3‰的滞纳金标准降低为0.5‰,养路费滞纳金比税收滞纳金竟然高出20倍,而且除了滞纳金本身包含的惩罚内容之外,另外还有交通部门的罚款,涉嫌双重和二次处罚,违背了行政执法的一事不二罚原则。从法律等级及具体内容看,《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只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定于建设市场经济初期,其中的权利义务设定是显失公平的,应当尽快予以修改,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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