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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控三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17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新出台调整利益机制等三条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用以解决目前土地调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会议认为,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会议强

调,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1.调整利益机制。提高征地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2.完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3.健全法律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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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土地督察制获准建立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昨天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国土资源部部长将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并有一名副部长任兼职副总督察;另外,国家还将设立一名副部长级的专职副总督察。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另外,国土资源部还将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9家单位将对毗邻省、市行政区划地区进行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此外,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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