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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做出说明卡拉OK版权收费只定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1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近期,关于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将收取使用费的消息备受关注。昨天,国家版权局专门召开媒体通气会,澄清“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之巨”的传言,并就卡拉OK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是否由消费者承担等问题做出了解释说明。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说,即将出台的收费标准只会规定收取费用的上限,具体收费细则会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两协会不会重复收费

  王自强介绍,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目前已确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家共同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但这不意味着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分别收取。该标准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收取版权费不需听证

  王自强说,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的版权收费并非行政收费。一些媒体所报道的“听证”并不准确,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会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应该通过公示征求权利人和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混为一谈。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

  收费达百亿传言不实

  据统计,我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有10万多家,一些人把经营场所和收费标准简单相乘,得出了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使用费将会达到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巨额数字,并对这笔“巨资”的使用表示了关切。王自强称,这个数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项版权收费能够达到百亿之巨,依照版权收费仅不到经营总额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他解释说,按照有关法规,版权收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各地经济水平不一,同一地区的各卡拉OK经营场所也规模各异,这些都影响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金额。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

  版权费不会转嫁消费者

  王自强说,使用者使用著作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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