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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6岁儿子“更名” 一对离婚父母上公堂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2:2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邱旭梅 班进斌)7月2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首例姓名权纠纷公开开庭审理。

  巴某与王某原系夫妻,1998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次年8月25日生育儿子取名巴××,儿子跟随父亲巴某为回族,但未申报户籍登记。后巴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2年9月28日经原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巴×&

times;由母亲王某携带抚养,父亲巴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上述两项判决。

  2004年3月19日,王某为儿子巴××补报户籍登记,将其姓名登记为“王××”,民族跟随母亲王某为壮族。巴某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被告为儿子更名及修改民族的行为是否无效,应否恢复儿子原有姓名及民族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协商同意,擅自变更儿子姓名及民族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他及其家人的感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儿子健康成长不利。被告应诉后则认为“巴××”系儿子在家中使用的称谓,并未办理户籍登记,其在为儿子报户口时登记为“王××”、民族为“壮族”,系尊重儿子意愿从其健康成长考虑,不存在更改姓名之说,且该姓名已使用近两年,为儿子及其周围同学朋友所接受,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上法官主持法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编辑:王香菊作者:何健华 邱旭梅 班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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