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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政策明确和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3:28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温源)国家税务总局今天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二手房交易所得征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随着个人转让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逐渐活跃,在其交易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

;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给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带来困难;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税征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按规定,二手房交易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以往的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通知》明确,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通知》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设置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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