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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伤人13年后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3:5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戴后记者张敬波)7月20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于13年前的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泾县法院作出的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宗会有期徒刑4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光武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4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宗会系泾县琴溪镇下梅组村民。1993年5月2日下午,郑宗会姑妈郑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毕某某发生纠纷,当晚,毕某某的弟弟毕光武等人到郑某某家论理并发生争执。

郑宗会得知姑妈家有人吵架后,即携带一根二尺余长的铁棍与其叔郑某等人赶到。见到毕光武,郑宗会就要上前殴打;毕见状逃跑,郑宗会即追赶过去,一棍打在毕光武头部,后又击打毕的腿部和其他部位,直至毕不能动弹才住手离开。后毕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左膝关节被钝器致左胫骨上端、腓骨小头骨折,膝关节肿胀,左腿功能严重障碍,属重伤。

  案发后,受害人毕光武的亲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毕亦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初步调查但未进行处理。2004年12月,毕光武向泾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同年12月31日泾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05年7月26日,郑宗会在浙江乐清市被抓获归案。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适用的是对该种犯罪量刑较轻的1979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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