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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告状:“泉水鸡”侵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4:44 重庆时报

  

“泉水”告状:“泉水鸡”侵权(图)

  昨晚,南岸区,分布在黄桷垭镇附近以“泉水鸡”命名的店还不少

  本报记者周凡力摄揣着“泉水”商标注册证,南岸“顺方佳”食品公司一状告到南岸区工商分局,投诉“竹中楼”牌泉水鸡加工商标侵权。昨日,南岸区工商分局来到竹楼食

品公司,暂扣13箱“竹中楼”牌泉水鸡罐头,由于突出使用了“泉水鸡”字样,南岸工商分局称其涉嫌商标侵权。

  1997年,重庆一食品公司注册了的“泉水”食品加工商标,2003年转让给“顺方佳”公司。今年6月,“顺方佳”来到南岸区工商分局,状告“竹中楼”牌泉水鸡侵权“泉水”商标。“顺方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投诉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对于自己是否在生产泉水鸡类加工食品,该负责人表示有企业曾和他们商讨过泉水鸡加工事宜。

  被人说侵权,竹楼食品公司董事长周建设不服,他称自己的产品有“竹中楼”商标,不构成侵权。他表示,如涉及“泉水”二字都侵权的话,那么泉水鸡餐馆、矿泉水是不是都侵权了呢?他称目前重庆加工生产泉水鸡的公司也不止他一家,共有4家。

  南岸区工商分局昨日表示,“顺方佳”拥有的“泉水”商标仅属于食品加工类商标,而“竹中楼”牌泉水鸡正好属于食品加工类,由于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泉水鸡”字样,根据《商标法》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都涉嫌商标侵权。所以它涉嫌商标侵权。其他涉及到“泉水”二字的产品,只要不属于食品加工类,比如餐馆的泉水鸡菜品,就不构成侵权。

  专家:应注重注册产品本身

  西南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陈晓葵昨日提醒企业要注重对产品本身进行商标注册,以免对他人商标侵权。

  比如在这一个案中,虽然产品拥有“竹中楼”商标,但其生产的具体产品泉水鸡并没有商标,突出使用它时就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如果企业注册了例如“南山泉水鸡”等涉及具体地理位置的产品商标,便不会构成侵权。

  据了解,目前我市在餐饮方面尚无“泉水鸡”或“泉水”的商标,南山泉水鸡正在申请集体商标,欲将这一餐饮财富保护下来。记者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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