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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不听证 国家版权局:收费只定上限不应转嫁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4:44 大河网-河南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是不是行政收费、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等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两协会不会重复收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

  版权使用费非行政收费

  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而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收费达百亿传言不实

  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使用费将达到百亿元的传言,国家版权局称,这个数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项收费能达到百亿之巨,依照版权收费仅不到经营总额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很多因素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也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

  版权费不应转嫁消费者

  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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