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家未缴个税可追缴 税务总局表示,应缴年限从1994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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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4:44 大河网-河南商报 |
本报讯8月1日前,卖二手房是否就不用缴个税了呢?昨天,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从1994年起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就应缴纳个税,税率为20%。 昨天,北京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凡是1994年后转让住房,且条件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卖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一个人从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炒房,但一分钱的转让所得也没缴个税,如果有人进行举报,北京地税局是必须依法 进行调查,依法追缴税款,但对买房人无任何影响。而且该工作人员强调,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二手房转让卖家未缴纳的个税,税务机关具有无限期地追缴权力。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在今后10年或者20年,只要有人对2006年8月1日以前的二手房炒房者进行欠税举报,税务机关都可以依法调查并追缴。一位人士对此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此前没缴税的炒房者每个人都给国家打了一个永不失效的欠条,国家可以随时要求兑现。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也再次公开强调:“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华夏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