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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准确定位限价房的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6:00 光明网
云墨(北京律师)

  针对北京市拟推出的限价房建设方案,昨日《新京报》社论提出“公平分配限价房最为关键”的观点,笔者赞同这一理念,但对取消产权以及网上放号等建议,笔者认为恐非良策。

  由于限价房建造数量非常有限,在日后的销售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倘若在限价房销售环节上未能采取有效规制措施,或者对购房主体范围不作必要限制,确

有可能产生分配不公的问题。但限价房终归属于投放市场的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仍有较大差别,采取规范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保障购房者的产权。

  而且,即便采取某些限售措施,也不应借用如经济适用房只能销售给本地户籍人口那样的政策,而更应当从保障和改善公民居住权的角度出发,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需要。不妨规定,限价房应当优先供应给目前尚无自有住房的居民,只有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售罄时,方可销售给其他人员;或者退一步讲,应当赋予和保障无房住户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可以参考其家庭成员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这样更有助于保证限价房的作用落到实处。

  当然,单纯限售措施所能达到的效果肯定也是有限的,进一步讲,只有当这种限价住房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销量大幅增加甚至成为市场“常态”的情况下,才可能真正缓解平民百姓对限价房、平价房的“饥渴”。此外,还有必要完善相关行政约束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买一套房是生活必需,买两套房则是超额消费。”那么,对于购买两套以上住房者,应当征收高额税收,或者对其再行转让房屋行为从时限、价格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这样才有利于实现住房市场的有序运转以及公共资源的公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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