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8月1日起启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6: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明)日前,记者从佛山市税务机关获悉,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日前在通知中明确,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据了解,《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发票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税务总局还明确,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