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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天价滞纳金滋生“钓鱼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01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河南省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按照每日1%计算,是有法可依的。而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纠错成本如此之高,有专家认为其合法但不合情理,亟待规范。(7月27日《河南商报》)

  对于“天价滞纳金”,我非常同意有关专家的观点:合法但不合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有“滞纳金按照每日1%计算”的条款,既然法规还在执行,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指摘“天价滞纳金”违法。

  既然没有按时缴纳养路费,那么就该接受法律规定的滞纳金处罚,否则就是对按时缴纳养路费守法公民的不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天价滞纳金”完全合理。在我看来,银行利率507倍的“天价滞纳金”,反而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在车主这一方面,规定滞纳金本来是要促使其按时履行义务,但是“天价滞纳金”却浇灭了他们纠错的勇气:只要100天养路费就会翻一倍,而既然他躲过了这100天,在如此高昂的代价面前,他当然奢望再去躲下一个100天,如此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必然出现“把车卖了也不够数”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养路费的征收。

  更大的问题,还是在执法者方面。一辆半吨的新轿车一年的养路费是900元,拖欠一年就变成了近6000元!其中,滞纳金占绝大部分,如果再拖欠,滞纳金则继续“驴打滚”似的翻番,这无疑会加剧执法者“钓鱼执法”的滋生。所谓“钓鱼执法”,也就是故意纵容违法乃至亲自导演违法,然后抓现行获取“执法收益”。显然,“天价滞纳金”也完全可能导致“钓鱼执法”:因为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暴利,所以执法者放弃或懈怠自己的稽查职责,完全不催促车主按时缴纳养路费,反而专等车主拖欠以便开出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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