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换房没“后悔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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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23 沈阳网-沈阳今报 |
今报讯(首席记者隋冠卓)1984年开始,两家换房住。现在,一处房子已经动迁并原地安置,大大升值;另一处房子却成了“违建”。当初换房子的两个人打起了官司。 方便工作两家换房住 20年前,万洁在大东区工作,单位分的房子在沈河区;而翁勇在沈河区工作,单位 分的房子在大东区。1984年3月1日,万洁的父亲代替万洁与翁勇签了一份临时换房协议书,双方约定互换住房。四年后,双方又签订了永久换房协议,办理了更名。一房动迁一房成“违建”1997年6月26日,翁勇换得的沈河区的房子动迁,在二经街回迁了一处35平方米的楼房。2001年7月9日,翁勇通过房改,将房子购买为私有产权。另一边,住了20年的万洁发现当初换来的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3月27日,万洁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换房协议,翁勇返还住房。大东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换房协议,翁勇上诉到市法院,2003年末,市法院判决大东法院重审此案。 换房合法起诉被驳回 大东法院重审后判决驳回了万洁的起诉。“我要求法院确认我现在住的是违章建筑;他当初和我换房子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这个情况,我要求追究他诈骗的责任;还要返还我的房屋,同时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 去年年末,市中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双方1988年3月1日签订的永久换房协议,经过双方单位及房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且已经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关于万洁主张要求确认争议房屋是违章建筑的问题,因该房屋有单位自管房票,属无产籍房,确认是否违章建筑不属民事受案范围。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万洁的起诉。(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