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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当庭舌战“手机促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29 南京晨报

  时间 7月26日下午3时

  地点:玄武区法院第五法庭

  案由:手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左先生,38岁,南京公共交通车辆厂职工

  被告:某通讯公司江苏分公司

  “花580元就能买到价值880元的手机”眼下类似的手机销售口号遍布南京各类通信市场。市民左先生在买了这样一款促销手机后,却发现电池不是原装的。他一气之下,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整部手机。

  “我上当了,但我想让更多的人从我身上得到教训和启发。”左先生说。

  【消费者】促销手机电池非原装

  “手机电池一定不是原装的。”左先生代理人法庭上说。据左先生诉称,2006年1月6日,他到南京某通信卖场,参加充值送购机补贴优惠活动,与卖场签订了购机协议。依据协议,他充值300元后,将获赠300元购机补贴。领到补贴后,左先生到卖场购机处再支出580元,购买了一电一充的NEC166型手机。

  在使用该手机过程中,左先生发现手机所配电池标明是“非卖品”,与说明书对电池的标识内容不符,认为是非原装电池,遂与卖场交涉。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左先生诉至玄武区法院,认为卖场促销的背后是故意欺诈消费者,要求卖场退货,并赔偿整部手机价款。

  【卖场】销售员失误放错电池

  “我们卖的手机电池都是原装的。左先生的情况是我方工作人员在往包装盒里放电池时放错了。”庭审中,通讯公司这样解释电池非原装的理由。

  通讯公司认为,在销售原告手机时,销售人员的失误导致了销售给左先生的手机电池出错。

  【争议焦点】A电池事件是不是欺诈

  消费者本身购买的手机并无问题,而是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池非原装电池,经营者这样的促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通讯公司辩解说:“我们的行为只是一种过失,而不是故意欺诈。”

  法院认为,因左先生购买的手机中所配电池标有“非卖品”字样,通讯公司在销售手机时,以非原装电池充当原装电池,以假充真,不仅未明确告知,且在左先生提出异议时仍然宣称是原装电池,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B赔电池还是赔手机

  手机与电池属不同商品,电池非原装,是应双倍赔偿电池的价格,还是整部手机价格?

  左先生认为,手机必须与电池结合在一起才能正常使用,电池是关乎手机主要功能的核心部件,他当初并非单独购买手机电池,而是买整部手机,通讯公司销售手机过程中,也并未就手机与电池分别标价销售,通讯公司当然要赔整部手机给他。

  通讯公司认为,电池是属于手机附件,如果电池有问题,他们可以给予退换或赔偿给左先生电池,而不应将手机也予以退货和赔偿。

  法院认为,电池与手机必须配套使用,应当按手机整机价格进行双倍赔偿。

  C促销手机赔偿怎么算

  左先生以充值300元所获赠的300元购机补贴,再支出现金580元购买到手机,则该手机价值应当认定为880元还是580元?对这种现今比较普遍的促销行为,产生质量问题进行退货时,应当如何赔偿,成了法庭辩论的另一大焦点。

  法院认为,左先生以预存300元话费的形式获赠300元购机补贴券,该购机补贴系一种优惠额度。具有可利用的等额的经济价值,也应当作为左先生支付价款的一部分。

  法院判决按原价赔

  当日下午,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左先生应退还给通讯公司NEC166型手机一台(含一块电池和一个充电器),通讯公司应退还给左先生手机价款880元,并增加赔偿880元,共计1760元。

  作者:玄法 蒋云波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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