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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点歌不需额外付版权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5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张志宇 针对近期社会及媒体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议论和某些误传,国家版权局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说,对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依法有据,这项工作将在收费标准正式实施后逐步进行。

  他说,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日前,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

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代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代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同时,上述两协会已将收费标准上报国家版权局。该标准近期将公示,在征求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国家版权局将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版权收费标准。

  王自强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确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家共同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因此,国家版权局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都可以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

  按照有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从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后,这笔开支是否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一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王自强说,这笔卡拉OK经营者依法应该支付的费用,不应再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王自强称,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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