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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过户须过个税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5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正式明确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要求自今年8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将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而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已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说,此次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非出台新的政策,而只是对原有税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的一大原则就是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相关规定并规范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这些年来二手房交易中相关费用扣除的规定一直不够明确、详细,各地也执行不一;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也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据了解,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规定不够具体。此次通知区分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也减轻了纳税人税负。

  此外,通知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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