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7·7”爆炸案10人受党政纪处分 宁武公安局长被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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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1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山西省忻州市日前作出对宁武县东寨镇“7·7”爆炸案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26日公布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个人的名单,其中宁武县公安局局长被撤销职务。 今年7月7日6时25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村民王二文家中私藏炸药自燃引发爆炸,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受损。 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主要有:宁武县副县长廖金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宁武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傅卯田,同时兼任爆炸物品安全整治领导组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宁武县公安局东寨派出所副所长李晓东,是事发地东寨村包村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另据报道,在山西宁武爆炸案发生后,当地政府承担死伤人员的补偿金和医疗费已经达到1000多万元。 图: 据报,当地政府承担死伤人员的补偿金和医疗费已逾千万元。图为爆炸处理现场。 资料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