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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需要人权保护“细则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49 红网-三湘都市报

  ■特约评论员 杨开湘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最高检规定”),对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尽管这一规定的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所有渎职侵权案件,但是,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规定的关键词旋即被转换为“刑讯逼供”和“保护人权”,继而成为社会大众最密切关注之所在。不难发现,媒介的选择性放大既符合当前的社会实情,也符合当前的民众关切点。

  毋庸讳言,过去二十余年来,刑讯逼供不仅是隐藏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潜在毒素,而且日渐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巨大毒瘤。从刑事诉讼的视角看,我们无时无刻不清醒地认识到,刑讯逼供之“恶”体现在其手段和结果的双重恶性:刑讯逼供以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着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灵,背离人道,此所谓手段之恶;刑讯逼供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从而经常性地引发“刻骨的痛楚”,甚至全盘摧毁一个人一生的幸福,此所谓结果之恶。

  在这种清醒认识的背后,我们曾经试图以保护人权来遏制刑讯逼供。然而抽象化的人权保护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使刑讯的毒素愈加扩张。事实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讲人权直接涉及的是活生生的个人的人权,它是一个个鲜活生命的“圆颅方趾”,决不是“人权”这一单纯的词汇就能够清晰表达,相反,它能具体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在法治国家之内,个人肉体和精神的具体存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这就是最大的人权。由是以观,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护不能演变为抽象的口号和宣示,抽象化的人权保护从根本上无助于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乃是以国家公权力的名义做出,因此能够掩盖实践中众多非法野蛮行为获取口供的实质。当破案率成为“工作任务”时,“刑讯”就最容易成为完成任务的手段,谁也不愿意“戴着锁链跳舞”。我国现阶段,在刑事司法技术难以普及的现状下,通过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常规侦查手段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得以认定的重要证据,这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背景。

  如果现行刑事诉讼法不能在制度上对侦查权设置精细的制约机制,或者,如果依然没有一套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细致程序规范,那么,刑讯逼供永远也难有杜绝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检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并列举出认定刑讯逼供行为的8条标准是将人权保护具体化的一种难得尝试,是我国立法打击刑讯逼供行为的重大进步。遏制刑讯逼供需要的是人权保护规范的“细则化”。(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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