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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伤人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0:0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近日,哈市读者杨先生的爱人姜某受雇于某个体蘑菇厂。姜某在绑蘑菇袋时,正在一旁违章操作的李某将酒精灯洒在她身上,将其烧伤。杨先生想知道该笔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答:杨先生可将李某与蘑菇厂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是‘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李某与雇主蘑菇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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