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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居民小院犬吠扰邻惊动派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0:01 兰州晨报

  居民院内养狗十八条犬吠扰民惊动派出所

  狗主人被限期三日“迁狗”本报讯(记者邢剑扬见习记者沈丽莉)在一个不足50平方米、有5户人居住的小院里养着18条恶犬,不知道这些住户会有什么感受。7月27日下午,再也无法忍受恶狗干扰的王家沟40号家属院的住户向警方报了警。

  居民小院养着18条狗

  当日下午3时许,当记者来到距离王家沟40号还有十几米远的地方时,院内一浪高过一浪的狗叫声不绝于耳。记者走进院子,看到在不足50平方米的院子里,有8条体形硕大的德国牧羊犬正在紧闭的铁笼中乱跳乱叫,院子角落的几个树桩上还拴着10条狗,这些狗站立起来大都有一人高,整个院子里弥漫着一股粪便味。据记者了解,在这个小院中总共住着5户人,这些用来出售的狗都属于一位姓梁的住户。情绪激动的隆女士告诉记者,这些狗已经养了七八个月,这段时间院子里臭得让他们连窗户都不敢开。由于家属院靠近马路,只要有人经过,这些狗就狂吠不已,住在这个院子中的人每天都被犬吠声吵得夜不能寐。更让人头疼的是,梁某的这些狗每天要被带出去放两次风,但时间却不固定,害得他们连出去上厕所都胆战心惊,生怕这些凶狗会伤害到自己。

  邻居忍无可忍报警求助

  随后,记者见到了狗主人梁先生,他说,在王家沟养狗的不止他一户,况且在养狗之前已经向院内的其他住户打好了招呼,养狗是他谋生的手段,由于自己找不到更合适的地方,只有养在家属院内了。当天下午,忍无可忍的其他4户居民向警方报警求助。靖远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认为,梁某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限其3日内将这些狗全部搬出王家沟40号家属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则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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