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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上千公斤 4被告昨日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0:0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实习生/吴枚忆)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案件,4名被告因涉嫌非法买卖上千公斤剧毒化学品氰化物出庭受审,三被告当庭表示认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蒙某一起从事买卖剧毒化学品氰化物的活动,两人按各自的销售需求量一起进货,由蒙某联系卖家购进氰化物,并以蒙某名义在坪地租下一处出租屋作为仓库,李某、蒙某两人共同支付房租、共同使用该仓库存储氰化物,并在该仓库中将

氰化物更换包装后再分批销售,分别卖到大鹏、坪山、坪地等地的化工电镀厂。

  李某在惠州秋长镇租了一处出租屋做仓库,将大量氰化物陆续从坪地仓库转运到秋长镇的仓库,准备销售到附近的化工电镀厂。去年7月开始,游某受李某的雇使在惠州秋长镇帮李某看管存放剧毒物品的仓库,并协助李某去坪西仓库将氰化物改换包装、搬运氰化物等。去年5月以来,黄某多次向李某购买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物质,并销售到大鹏等地多家电镀厂,累计数量达1100公斤。

  去年9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蒙某、黄某、游某,并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的仓库查获到非法氰化物1700公斤;在位于坪地街道坪西路口白石塘村的仓库中查获非法氰化物7375公斤。

  公诉方认为:李某、蒙某、游某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的庭审现场,李某、蒙某和黄某均表示认罪,但他们表示,自己认罪态度良好,且这些氰化物并未流向社会,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请求法院对其进行轻判。第四被告游某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打工的,只是受雇搬运货物,并没有储存危险物质。其辩护人也表示,公诉方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游某曾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

  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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