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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牌敲诈车主钱财 4被告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0:0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通讯员/李磊明喻潇潇)今年2月,李某、何某等4人采用结伙作案或分头作案的方式在龙岗区周遭盗窃车牌,并留下写有联系电话的纸条,以勒索钱财。这种行为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勒索罪?一直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昨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等4人1年或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龙岗法院审理查明,自今年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李某、何某等4人采用结伙作案

或分头作案的方式在龙岗区周遭盗窃车牌,并留下写有联系电话的纸条,以勒索钱财。四人将盗得的车牌藏匿于龙岗区横岗华侨西村十四巷二号204出租房及横岗华侨新村A栋出租房内。如有被害人与其联系,便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300—500元不等以赎回车牌。被害人汪某、罗某各汇款300元后赎回车牌,被害人秦某、罗某某共汇款1110元,但车牌未能赎回。直至3月4日凌晨,公安机关抓获4名被告人,在其藏匿车牌的两间出租屋内共缴获被盗车牌36块(包括17副双牌及两块单牌)。

  以上事实,李某等4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通过盗窃车牌勒索车主到底是盗窃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一直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盗窃车牌是犯罪的行为方式,勒索钱财是行为目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车牌本身价值的故意,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4名被告人盗窃车牌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勒索财物的全部犯罪目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分别判处李某等4人1年或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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