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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共信息资源不能成为牟利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0:40 国际在线

  作者:郭振清

  在气象信息发布问题上强调公共利益,就是要让人们获得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服务。倘若人们从气象部门与其它部门或者私人企业之间就传播问题所发生的矛盾中读出了“利益之争”、“垄断经营”的潜台词,那么,这种公共部门公共服务的性质将大打折扣。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7月21日报道,连日来,河北省11个地市气象局以未经授权转抄天气预报为由,纷纷向一家气象短信运营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这家公司反过来指责气象部门实施信息垄断,有意将其“挤”出市场而扶持自己的公司。由此,这一事件引发专家质疑:究竟是一场气象部门整顿天气预报违法传播市场的维权之战,还是破除信息垄断的抗争?

  报道说,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由于河北专业气象台缺乏签订刊播协议的资质,气象部门纠正其与石家庄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约的行为是有依据的。而按照上述规定,该网络公司在未经河北省气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从有关网站上转抄天气预报来开展手机短信业务的行为存在违规嫌疑。

  然而,这似乎并不是该起事件及争议的关键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气象部门所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完全由气象部门自己所属的气象台站独家控制天气预报信息刊播是否合适?而且这种控制以有偿为基础的正当性何在?从这个角度说,这一事件的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强调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即公共信息资源天生所具有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为任何部门或者私人所独享,更不能成为任何部门借以牟取私利的工具。天气预报等气象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资源,对其处置毫无疑问应当遵循上述价值理念。也就是说,作为气象主管部门,其所担当的责任仅在于,确保所属气象台站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确保辖区内气象信息发布的合法有效。除此之外,至于气象信息被发布以后,谁有资格对公众进行进一步的传播,以及如何传播、传播的效果如何,应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能部门来调整、治理,气象部门既不必越俎代庖,更不能横加干涉。

  在气象信息发布问题上强调公共利益,就是要让人们获得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服务。倘若人们从气象部门与其它部门或者私人企业之间就传播问题所发生的矛盾中读出了“利益之争”、“垄断经营”的潜台词,那么,这种公共部门公共服务的性质将大打折扣。

  报道说,从50多年前被打上“机密”标签“内部掌握”,到今天以“无微不至,无所不在”为宗旨,气象信息传播经历了巨大变迁,实现了“充分平民化”的根本转变。不容忽视的是,这一转变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是各级政府向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开放政府的深刻转变。实际上,这一深刻转变在其它公共服务领域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时至今日,倘若仍有人借口气象信息的“特殊性”而在准确、快捷、广泛传播方面设置障碍,其正当性难免遭受质疑。

  归根到底,对所有担负着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部门来说,公共信息资源不能成为牟利的工具这一点,应当成为一个基本的共识。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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