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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持家庭协议告父追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05 信息时报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件进程:终审判决

  审理法院:湛江市中院

  案情关键词:女儿告父

  追讨学费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父母离婚时,为了让女儿安心上学,曾与女儿签协议,由父亲支付4年大学教育费。然而2年后,父亲就以经济困难为由“断粮”。女儿无奈告父讨学费。一审法院以女儿已满18岁属独立生活子女,其父亲没有抚养义务驳回其请求。但二审法院则将父女间的抚养关系改变为合同纠纷,判令父亲按约定履行义务。

  父母签协议管女儿学费

  2002年11月,湛江女孩许愿正在读高中。然而,家里发生了一件大事,感情不合的父母关系逐步恶化,父亲许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几经调解仍无复合余地,2003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而许愿的母亲因不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提起上诉,2005年1月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父母的离婚官司前后打了两年多,而这期间许愿已高中毕业考上了大学。由于她已满18周岁,属独立生活子女,因此在抚养问题上法院没做处理。

  由于大学每年学费要16000元,四年就是64000元。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许愿的父母在200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规定,许愿4年的学习费用由父亲许山支付,每月400元的生活费由母亲支付。

  一审依婚姻法驳回起诉

  此后,许山为许愿支付了两年的学费。去年7月,新学期开学要交学费时,许山以自己经济困难等理由拒绝再支付许愿的学费。

  同年8月,许愿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父亲讨学费。一审法院将该案列入抚育费纠纷,认为许愿既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属独立生活子女,故许山无须承担抚养义务。而“协议书”是基于许山、许愿等3人特定的关系和感情签订的,协议的履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许愿无权要求父亲许山承担其独立生活之后的教育费用。因此,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法律,驳回许愿的诉讼请求。

  二审依合同法判父兑承诺

  许愿不服上诉至湛江中院。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禁止父母向已经成年或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给付教育和生活费用,是否支付则采取自愿原则。但该案已不属于抚育费纠纷,而应是教育费合同纠纷,原告是基于与父亲签订的《协议书》向其主张费用的。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许山依该协议支付部分学费后,又以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抚养义务而拒付,显属无理。按照许山三人自愿签订的协议,许山理应兑现自己的承诺。

  湛江中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来调整本案是错误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改判许山继续支付余下两年的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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