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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持协议终讨回居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0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在告他重婚罪或求一居所安身的选择中,我接受后者。”白云区女子小艳以此换来与公公黄某的协议,离婚后仍住在黄某名下的住宅内。但4年后,黄某突然换了门锁拒让其居住,小艳一怒告上法庭讨居住权。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双方签定的协议真实有效,既然黄某在协议中同意“无偿供离婚后女方居住至再婚为止”,就应该遵守,故判其交房给小艳继续住。

  1998年,小艳与小林结婚。2001年底,她发现老公与一女私生一子。2002年10月24日,在小艳承诺不告小林重婚罪的条件下,黄某父子与小艳签定了“协议书”,其内容为:“(1)双方放弃昔日的成见,重新视对方是亲人,好友,不得用任何言行、手段攻击伤害对方,当一方有难,在个人安全、正当权益受损害时,另一方要竭尽全力维护帮助。(2)黄某夫妇视小艳为亲生女儿对待,名下的房产无偿供离婚后女方小艳居住至再婚为止。”据此,小艳与小林经公证后离婚, 其后仍住黄某名下的房子里。

  然而,今年1月14日晚,小艳回家后发现门锁已换,就找到黄某理论,“他(黄某)承认是他干的,但拒绝交出钥匙,并威胁不准砸锁,我只好报警”。随后,小艳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黄某将房子交给她居住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年签定的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属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黄某将门锁更换,导致小艳不能使用该房屋,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在10日内,黄某要将房屋交给小艳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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