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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索学费法院并非都判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05 信息时报

  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周东升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最高法院关于新《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规定还称: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

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周东升也表示,由于中国的大学生很少去勤工俭学,即使打工其费用也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大学学费。遇到此类案件,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进行判决。有些法官会判父母中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先行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等子女工作有稳定收入后再返还给父母。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是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为前提的。

  此外,法官对“尚未独立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理解不同,也影响着判决结果。一种可理解为只要在校就读,就应该受到父母资助,另一种则认为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后就不应该再向父母要学费。因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到社会上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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