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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价滞纳金”易滋生“钓鱼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26 浙江在线

  河南省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按照每日1%计算,是有法可依的。而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对于“天价滞纳金”,我非常同意有关专家的观点:合法但不合理。《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确实有“滞纳金按照每日1%计算”的条款,虽然1992年制订的这部法规所制定的滞纳金收取标准,要远远高于通常实行的“每日1‰至5‰”的收取标准,并且社会对养路费应该并入油价征收、缴了养路费还要收那么多过路费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既然法规还在执行,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指摘“天价滞纳金”违法。

  至于有人搬出《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来指证“天价滞纳金”不合法,我认为是一种误解。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但滞纳金不是。否则,将滞纳金与罚款同处,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通常认为,滞纳金除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外,还具有“执行罚”的属性,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履行义务。

  既然没有按时缴纳养路费,那么就该接受法律规定的滞纳金处罚,否则就是对按时缴纳养路费守法公民的不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天价滞纳金”完全合理。在我看来,银行利率507倍的“天价滞纳金”,反而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在车主这一方面,规定滞纳金本来是要促使其按时履行义务,但是“天价滞纳金”却浇灭了他们纠错的勇气:只要100天养路费就会翻一倍,而既然他躲过了这100天,在如此高昂的代价面前,他当然奢望再去躲下一个100天,如此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必然出现“把车卖了也不够数”的局面。换言之,“天价滞纳金”一定程度上堵死了车主们的“从良”之路,而只能破罐破摔。这显然不利于养路费的征收,同时更不利于培养车主们的缴费意识。

  更大的问题,还是在执法者方面。一辆半吨的新轿车一年的养路费是900元,拖欠一年就变成了近6000元!其中,滞纳金占绝大部分,如果再拖欠,滞纳金则继续“驴打滚”似的翻番。显然,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有暴利可图”的,这容易导致执法者“钓鱼执法”的滋生。

  所谓“钓鱼执法”,也就是故意纵容违法乃至亲自导演违法,然后抓现行获取“执法收益”。人们已经领教过类似的“钓鱼执法”,比如为抓强奸嫌犯,警察设计二次强奸让受害人再次受辱;比如聘请线人假装搭顺风车,诱骗成功后再“当场执法”。显然,“天价滞纳金”也完全可能导致“钓鱼执法”:因为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暴利,所以执法者放弃或懈怠自己的稽查职责,完全不催促车主按时缴纳养路费,反而专等车主拖欠以便开出天价罚单。针对本新闻中49万的天价罚单,车主完全有理由质疑交通部门:我是正规上牌的车,为何十几年来你们从来没有催促过我缴养路费,你们对49万的天价罚单是否负有责任?

作者: 舒圣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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