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最高可罚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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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6:25 深圳晚报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强化责任追究体系 破坏环境最高可罚百万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由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顶风偷排的排污单位屡抓不绝、屡罚不绝——这一直是环保执法遭遇的尴尬,而刚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条例》无疑给环保执法人员打了一支强心剂。“《条例》不仅创下国内最高可罚款100万元的纪录,而且在责任追究体系上更加完善、强化了,对违法排污单位将一究到底,甚至将被告上法庭,出租场所的业主也跑不了。”昨天,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记者这样说道。细读《条例》会发现,在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验收中,处处都有监督的眼睛,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公司、广大公众都是这样的监督角色,一旦建设单位出现未编制环评报告等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将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予以10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评机构如果未按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也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施工负责环境监理的公司,如果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相关单位的层层重罚举措非常严密,而且罚款数额都大大提高。 同样,《条例》中的责任追究体系非常注重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如果因为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受到损害,都可追究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如果在重大环境污染中受到损害,“检察机关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十八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前的处罚机制只是针对排污者,现在则延伸到了场地和设施的提供者,这让责任追究体系更加完善,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其环境权益也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