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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单向流动”就不是赌博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8:00 光明网
胡继扬

  近日,联众、腾讯因其对战平台涉嫌网络赌博而屡遭炮轰。两运营商都辩称:本平台只允许用现金买虚拟财物(游戏币、游戏豆等),不允许虚拟财物兑换现金,不能算赌博。有些人受此观点迷惑,认为尽管腾讯、联众抽取了抽头,可是他们的QQ币、游戏豆并不能与金钱进行双向兑换,因此不能称为网络赌博。

  狡辩者利用的往往是旁人的善良和疏忽。要看清其赌博实质,先要区分开两种不同

的现象。对战平台上以赌牟利的现象有两种:一是部分玩家通过赌博游戏赢得充当赌注的虚拟财物,借民间虚实交易将之变现,运营商在此起辅助作用;二而是运营商对赌局抽头,直接为己牟利。

  玩家利用运营商提供的规则、场地和通讯等条件进行赌博,属于参赌牟利。这确实需要资金的双向流动。从赌注到人民币的兑换并非不存在,其执行者不是运营商而是玩家。赌资流动的整个链条由运营商和玩家心照不宣地共同完成:运营商负责从现金到原始赌注,比如腾讯QQ上,玩家向运营商交现金充值Q币,然后在道具花的掩护下兑换成游戏币,投入赌博游戏;赢取赌注后,玩家自行将其变现,换回人民币。在淘宝等网站上,叫卖游戏币、游戏豆的玩家人多势众,以至网站为他们开设了专门交易区。玩家投入人民币进入赌局,最终收获人民币,这一过程就是参赌牟利。联众、腾讯都声称反对现金交易(当然只反玩家不反自己),其实他们对此是纵容甚至鼓励的。他们在平台上提供了很多碰运气、输赢快的游戏,等于说专为赌博设计的游戏。比如赢三张,央视记者亲见,一台游戏桌上十分钟就赌了二十多局,输家损失合人民币两千元。可见,运营商决非“被人利用”,他们在有意突出赌博内容以赚取人气。“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运营商抽头牟利,则不需要双向流动,只需人民币到虚拟财物的单向流动即可。赌博是零和游戏,玩家无论输赢,充当赌注品的虚拟财物都会被抽去一部分,全场的赌注总量将越来越少。玩家若不追加投入赌注品,就不能保持原有的规模,甚至因达不到游戏要求的赌注下限而根本下不去场。而增加赌注品总量的唯一方法就是向运营商购买,运营商便是这么获利的,并不需要赌注能换现金。这毫无疑问是抽头牟利,只是手段比较隐蔽罢了。赌局越多、赌额越大,赌注品消耗得越快,运营商就能从玩家身上更多地获利,这也是运营商鼓励玩家赌博的原因。运营商不允许从虚拟财物到现金逆向流动,是因为没必要允许,只需有单向流动他们就能抽头获利了。禁止逆向流动,反而对运营商有利。一者,可以掩盖赌博本质;二者,“只进不出”能强迫玩家多赌博从而增加抽头利润,因为玩家一旦花钱买了赌注品,就必须在对战平台上把它耗完,不可能中途罢手再换回现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运营商在迫使玩家进行现金交易(比如某玩家花一万元兑成游戏币,剩一半的时候不想再赌,运营商又不退钱,你说玩家该怎么办?)。这种所谓的“单向流动”实际上比玩家能自由进出的“双向流动”更恶劣。

  我们看到,运营商宣称“单向流动”,并不能否认其网络赌博的本质。部分玩家的行为属于参赌牟利、以赌博为业,运营商则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网络赌场之弊比传统赌场还要大得多。联众、腾讯的行为是严重危害祖国、背离人民的,如果竟而能强辩为“合法”,就只能表明现有法律已无法适应赌博网络化的新形势了。根治借对战平台进行的网络赌博,办法是让充当赌注品的虚拟财物与人民币彻底脱钩,不能有任何兑换关系,无论是明的还是暗的,无论是双向还是单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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