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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他人钱财不归还应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4:00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例:张某系某县一中初三·二班学生(15周岁)。由于离家较远,中午他都在学校附近一饭店吃饭,于是与该饭店老板刘某就比较熟。2005年6月20日,张某想买一部手机,但钱不够,便想向刘某借现金1400元。刘某同意借钱给张某,双方约定“三个月内必须归还,并付利息200元”。还款期届满后,刘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于是向张某父母索要张某欠款。张某父母以他们不知情为由拒绝替张某还款。刘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未成年人,在未经其父母同意下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1400元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刘某明知张某是未成年人,仍向张某出借1400元,同时具有营利目的,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与张某之间借款合同无效,张某返还刘某1200元,被告无力偿还期间,由其监护人偿还,剩余20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原告刘某承担诉讼费用的40%。

  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因未成年人借款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是无效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是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父母同意向原告刘某借钱1400元,数额对于他来说是比较大的,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张某父母对于张某的借款的行为也未追认,因而其借款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由于是年仅15周岁的中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故借款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为张某偿还借款。而原告刘某明知被告张某借钱未征得其父母同意,仍然出借,并且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也负一定的责任。

  李积国曹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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