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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持欠条追讨分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7:25 信息时报

  

前女友持欠条追讨分手费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李占祥) 一对同居情侣,相处不到一年就闹分手,女方不甘心白白付出后却被“甩”,于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并要男友写下了欠条。男友到期未还完款,女方便拿着欠条将“赖账”前男友告上法庭。深圳法院审理认为,这样的欠条没有法律依据不受保护,但是法官从情理角度,判定男方适当地补偿女方1万元。

  男友要分手先写8万欠条

  2004年底,同住在罗湖区的张某与郑某经过亲友介绍认识,一见钟情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便住到一起共同生活。

  刚开始时,双方的感情很好,但甜蜜的日子持续了不到一年,郑某发现张某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她认为自己的真心和身体都白白付出给张某,非常生气,于是整日与张某大吵大闹。

  去年10月23日,张某觉得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认为分手是最好的选择,便向郑某提出了分手。但是,郑某却不甘心一句分手就了事,她认为张某有“外遇”还主动提分手使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便要求张某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万元,还要张某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张某要在一月内,即11月23日前,必须付完所有赔偿金。张某出于早点结束双方关系的想法,就签了这个欠条。之后他就后悔了,并不富裕的他在最后期限那一天,只给了郑某1万元,并称剩下的钱以后慢慢还。

  郑某一听不干了,“想赖账么?没门儿!”,她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还欠款人民币7万元。

  法院判欠条无效但要补偿

  张某在庭上一脸委屈,“我们本来是自愿分手,可是郑某以死相胁要我写了8万元的欠条,那天她还提出我只要给1万元就可以了,没想到之后又拿欠据提起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尽管本案中,郑某出示了张某所写的欠条,但该欠条所欠的款项,是两人分手时,郑某向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经调查,两人的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张某提出分手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并要求郑某偿付人民币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郑某以张某出具的欠条主张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一年的事实,以及张某提出分手后,郑某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社会普遍的评价标准,认为张某还是应适当的向郑某做出必要的补偿,补偿金酌定为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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