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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标准”更成其为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8:00 光明网
戴求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新“标准”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新华网7月26日)

  《现代汉语词典》对“标准”一词的解释是:1,衡量事物的准则;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国家标准GB3935-1-83中对标准所作的定义是: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从定义看,作为“标准”首先必须具有精密性,“可供

同类事物比较核对”,其次是一种规定性,“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显然,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更具有“标准”的上述特征。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各种“标准”不标准现象却很大程度地存在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概念模糊缺乏操作性。对行为的界定往往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模糊的词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往往很难掌握,“重大损失”更是无从估量,等等。二是裁量空间大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在执法执纪的各个环节,留给具体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更多地依赖于工作人员的水平和修养,“法治”的实践中渗透强烈的“人治”色彩。三是僵化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新问题不断涌现,过去的传统条款已经满足不了实践的迫切需要,致使一些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最高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时进行修订,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与时俱进,也使得新“标准”更加标准。从范围界定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情节定性上。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数额量化上,明确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这些,都凸显了“标准”的精确性、客观性和人文性。

  “标准”的出台,需要认真的调研,充分的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和协商,既要尽可能地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标准”更趋科学精密,又要根据实际变化的情势,及时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标准”的出台,仅仅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认真执行标准。要加大学习宣传新标准的力度,依法严肃、不折不扣地执行新“标准”,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不走样不变通,同时要加强对执行新“标准”的监督力度,引进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的力量,促进新“标准”实施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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