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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车模”外观专利 澄海企业“打赢”德国宝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6: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陈史报道: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只因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写“模型”两字,在与我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落败。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做出的澄海区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由

于双方均未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经过和跨国大公司打专利诉讼官司后,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记者了解到,仅今年7月份以来,该公司就申请了5项产品专利。

  1999年8月25日,德国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之后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6月19日,因发现申请有误,宝马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2003年8月6日,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公司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锦江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宝马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2)”的专利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做出决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公司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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