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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暂停五类广告与扑杀所有的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7:27 国际在线

  作者:杨 涛(个人文集)

  从今天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药品、丰胸、减肥等五类产品电视购物节目。昨天,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主要负责人表示,违规的电视频道和电台将被停播所有广告。(《北京晨报》8月1日)

  暂停这五类广告的原因,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的说法是,由于这几类广告的投诉比较集中,先行叫停,等待新的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遵照执行。

  将监管司司长的说法换成其他表达方式,我们可能能将问题看得更清楚一些。这种说法其实等于说,如果某地大米出现问题,而又暂时没有出台相关规范的法规,那就只能让米商暂时停止供应大米,老百姓暂时饿饿肚子;这种说法也等于说,如果某地出现几次疯狗咬人的事件,那么就只好将全县的狗的杀死,前不久,楚雄州牟定县就掀起一场“打狗风暴”,原因是在该县连续发生了人畜被狗咬伤后死亡的事件,于是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从7月25日到30日5天时间,全县5万只狗必须全部扑杀干净;这种说法还等于说,如果某地有骗子进行诈骗,利用了银行柜员机转移赃款,那么就只有关闭本地所有的银行柜员机,前不久,福建省安溪县为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就采取了关闭全县所有银行柜员机的方式。

  每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知道,这种做法是荒唐可笑的。因为,广播电视播放这五类广告也好,养狗与使用银行柜员机也罢,这些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恰恰是对人们有益的行为,出现问题的是有些人利用了这些有益的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而,监管部门打击的应当是这些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人,而不是因为打击困难、监管成本高就将这些行为全部禁止,否则,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会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所谓暂停五类广告的做法是一种“倒洗澡水将婴儿一并倒掉”的饮鸩止渴行为,更是一种将监管成本转稼于民众的“懒政”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更为重要的是,两部委的通知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规定。《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部委的规定、命令、通知,等等,都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然而,查阅《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只能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广告进行查处的权力,并没有权力制定规章、命令暂停某一类广告播出的权力。何况,依据现代公法原理,对于国家权力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行使,而对于公民权利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无限制。那么,广播电影电视和工商行政部门怎么有权力去禁止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的公民和法人播放上述五类广告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守法是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的保障。有鉴于此,2004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在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而从所谓的暂停五类产品电视购物节目的播出到扑杀全县所有的狗等现象的出现,都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背道而驰,这些行为从表面上讲能带来一时的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一时一地的社会秩序,但事实上无益于更长久、更广大地区公共利益的实现,无益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所以,还是让这五类广告在广播电视上播放吧,天不会塌下来。暂停通知可休矣!

  

  审稿: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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