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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评价是政府形象的客观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1:55 南方网
  广州日报网络版 唐钧

  社会评价对于政府形象具有监督状况、衡量成效、改进不足、指引方向等多元功效。当前,社会评价存在内容粗糙、机制薄弱、约束疲软等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从严格意义上说,社会力量自觉自发、自我组织的成熟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完全能力的社会评价。

  中央组织部7月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民意调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会评价)成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近年来,伴随着官员的腐败案件、失职行为等屡屡曝光,社会上对于政府形象的评价不尽如人意。社会上戏谑某些“领导干部的本事”:打麻将三天五天不累,喝茅台三瓶五瓶不醉,下舞池三夜五夜不睡,干正事三年五年不会。戏谑“领导工作一般规律”:“狠抓”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检查”就是喝醉,“协调”就是“勾兑”,“实施”就是摊派,“汇报”就是掺水。这些社会评价虽然针对的是极个别现象,但负面影响很大。因此,《办法》把社会评价提到重要的地位,正是要逐步确立社会评价是政府形象的客观尺度。

  从本源上来看,社会是政府的服务对象,社会是政府的“业主”;社会评价理所当然是政府和公务员形象的决定性意见。从管理上来看,社会评价作为“结果导向”的评估方式,符合政府行为与社会的关系状况;社会评价机制把政府的行为过程假设为不可见的“黑箱操作”,通过评价政府行为与社会的接触面状况,来衡量政府的全面状况。从法理上来看,政府要向社会汇报,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社会评价即便对政府工作或公务员有所偏颇,鉴于政府的强势地位和信息优势,应当由政府来举证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形象的正当性。从定位上来看,只有把社会评价作为客观尺度才能从实质上捍卫和改善政府形象。美国政府的“顾客第一”,英国政府的“公民宪章运动”、“新公民宪章运动”等国际上成效良好的行政改革,不约而同地把社会评价推到了改革前沿,通过社会评价机制提升政府形象。

  显然,社会评价对于政府形象具有监督状况、衡量成效、改进不足、指引方向等多元功效。当前,社会评价存在内容粗糙、机制薄弱、约束疲软等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第一,社会评价的内容要以社会的要求为基础,结合政府的特性形成指标体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要避免先“官本位”而后“民本位”的本末倒置方式。首先要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把握社会对于政府形象的要求;然后再考虑操作方面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结合政府行政管理的特质构建指标体系。

  第二,社会评价的机制要以社会群体为评估主体,扩大评估的范围,确保评估的客观科学。社会评价的机制建设要避免政府指定人代言或者少数精英专权的“话语霸权”现象。运用多种渠道,广开言路。“两代表一委员”的方式是社会评价中的重点评价方式,但仅是其中的一种;此外还有网络评估方式,入户评估方式,座谈评估方式,考察评估方式等多种途径。

  第三,社会评价的功效要落到实处,对政府和公务员形成“硬约束”。社会评价的结果要避免隔靴搔痒和束之高阁的“无用论”结局。社会评价要与政府绩效和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升降紧密结合。《办法》开了个好头,期待更多的实质性改革。

  政府在社会评价的发展过程中肩负着“渐进”职责。第一为初始阶段,组织和培训职责——组织社会机构参与对政府的评价,培训社会力量的评价能力;第二为发展阶段,分权和解释职责——分权给社会机构组织对政府的评价,解释社会评价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第三为成熟阶段,放权和配合职责——放权给社会力量组织评价,配合社会机构开展的评价工作。从严格意义上说,社会力量自觉自发、自我组织的成熟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完全能力的社会评价。(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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