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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事件”凸现教育官本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2:36 信息时报

  上海一家私人经营的教育机构——“孟母堂”因为未获得办学许可,而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勒令关闭。学校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家长的理由是,孟母堂不属于教育机构,而只是家庭自主学习。孟母堂的所有开支属于家庭开支,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但是这样的规定却也衍生出一个明显的漏洞:政府垄断义务教育阶段的生源之后,民办教育机构如何生存发展?

  在传统的身份社会,整个社会的资源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既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实施宪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在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化的过程中,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逐渐多元化。政府可以投资兴办教育,民间非政府组织可以投资兴办教育,商业机构同样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兴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针对社会资源配置变化情况,妥善处理不同组织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关系,通过竞争逐渐实现教育的良性发展。可令人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在强调政府义务的同时,却忽视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忽视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能出现的社会办学现象。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甚至为了确保政府教育机构的学生来源,禁止民间投资兴办中小学校。

  正像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兴办教育机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但由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本身掌管着政府投资的教育经费,所以在审批民间教育机构的时候,教育主管部门总是从减少竞争、鼓励垄断着手,千方百计地限制民间教育机构发展。事实上,无论是北京的民工子弟学校,还是上海的孟母堂,在学生来源相对减少的情况下,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总是优先考虑政府投资兴办的教育机构,其种种作为往往导致民间投资兴办的教育机构关门倒闭。

  如果不彻底纠正教育领域中的官本位作风,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社区教育资源的配置;如果赋予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权力,同时又赋予它们直接配置教育资源的权利。那么,类似现象还会不断发生。

  正确的做法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当地教育资源分布情况,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教育机构的数量。笔者的建议是,教育资源的配置属于各级人大审批的事项,而教育主管部门则负责督导、协调、教师的培训、信息交流等业务。决不允许教育主管部门“一手托两家”,既享有审批的权利,同时又享有资源配置的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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