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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奖金提至3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6:45 深圳晚报

  市长质量奖奖金提至300万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出台,获奖企业每年不超过3家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开始执行。该办法指出,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

该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市政府分别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300万元。

  办法指出,“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为确保该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专家评委会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

  办法规定,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办法特别强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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