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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互助组织范围应予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9:51 法制日报

  今年6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草案起草者介绍,这一有关本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体现了本法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的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草案起草者说,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在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对这一调整对象作出适当修改,使本法的包容性再大一些。

  “考虑到农村目前的状况,各个地方特点不一样,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的特点,本法的调整对象要考虑到包容性。”

  ———杜颖副主任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颖提出,要考虑本法的包容性,考虑到林业、牧业。我们现在的农村,产品的购、销、调、存、加工渠道并不一致,比如说粮油原来作为我国的主导产品,国家有健全的粮油购销体系,其他的产品,对一些有特色的优势产品,比如说甘肃定西的马铃薯、花卉不但是在生产加工,甚至整个的流通环节都在全国各地形成了物流组织体系。农民根据市场导向,今年可能生产蔬菜,明年可能种植瓜果。所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变化。产品在变,组织构成和合作的方式也在变。原来是农民千家万户面对大市场,后来逐渐走向公司加农户。如果我们把它进一步组织起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推进、规范,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考虑到农村目前的状况,各个地方特点不一样,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本法的调整对象要考虑到包容性。

  “占59%的以提供专业信息技术的协会不包括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是不是合适?”

  ———李明豫委员

  陈章良委员提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现在农产品已经出现多形式、多种类的特点,原来生产蔬菜的农民合作组织,现在经营的已经不完全是蔬菜了,还有其他的种类,所以是不是考虑在调整对象的规定上不限定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

  李明豫委员说,“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实际上提供技术、仅以服务为主的专业协会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占的比重是最大的,占59%,真正的专业合作社不到三分之一。这些专业协会不仅为本组织内成员服务,也为组织外的农民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使协会也有营利性收入,如浙江众多的茶叶协会。而这些协会又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它的收入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政府扶持也将享受不到,那么对这么多以协会形式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很不利的。因此把59%多以提供专业信息技术的协会不包括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是不是合适?

  王宋大委员对此也提出意见。他建议对调整范围再适当考虑一下,对“三农”还应该给一些特殊的通融办法。这些年来,农民在摸索的过程中终于找到了这条路,这些组织在法律出来之前已经有很多探索,表现出许多好处,我们应当给予支持。所以本法的包容性还是应该大一点,调整范围再广一点。现在界定模糊一点,并不妨碍它的发展,可能还有助于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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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中调整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全国人大农委认为,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合作章程、合作经济活动,实行成员民主管理,为成员谋取共同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草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的主流论述。为了进一步说明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草案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内容加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此外,农委认为,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中所指的农民合作组织,除属于草案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组织,如许多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强调的是,本法调整的只限于本法设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仍应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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